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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价检处[2018]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7〕62号)精神,本机关于2017年10月期间,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12月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一)浙江省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机组台数及型号1*25MW+1*24.5MW+1*15MW(含垃圾炉)+1*20MW,2016年1-8月上网电量20342.9029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20%,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年比例为2.44%,烟尘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99%,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机组台数及型号1*24.5MW+1*15MW(含垃圾炉)+1*20MW,2016年9-12月上网电量4504.5503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比例0.12%,氮氧化物超标比例0.00%,烟尘超标比例0.00%,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机组台数及型号2*12MW,2016年1-8月上网电量8300.648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00%,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年比例为2.39%,烟尘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53%,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机组台数及型号1*25MW+2*12MW,2016年9-12月上网电量11689.96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0.03%,氮氧化物超标0.20%,烟尘超标0.05%,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在此期间,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在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的情况下,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仍执行了环保电价政策。共计多收价款84277.62元。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以及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检测数据、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提供的电量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7年12月28日向浙江富春江环保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3
    决定机关 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