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新油梆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573****337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2民初3402号 |
案号 | (2019)豫0182执33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19-09-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新油梆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2273260元)共计1427326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200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9.975%为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计算至被告郑州新油梆食品有限公司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科丰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剑瑞、夏忠义、宋建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20元,由被告郑州新油梆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科丰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剑瑞、夏忠义、宋建国连带负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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