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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鞍山市热电新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怀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8886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303民初2359号
    案号 (2018)辽0303执3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鞍山市热电新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安运输服务部人民币4202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鞍山市热电新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将诉讼费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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