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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册亨县林鑫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2767****3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327民初649号
    案号 (2018)黔2327执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9
    发布日期 2018-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册亨县林鑫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退还原告李仕付支付办理采伐手续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册亨县林鑫木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李仕付已缴纳,由被告册亨县林鑫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李仕付。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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