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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册亨县林鑫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成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401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2327民初212号
    案号 (2016)黔2327执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册亨县林鑫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尚欠的工程款人民币74466.6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黄如刚、王克飞。案件受理费83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册亨县林鑫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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