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建平和兴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5747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岩民初字第215号
    案号 (2019)闽08执恢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和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工(中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尚欠货款30470856.1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赵兴福、李韧韬、刘沁、雍海燕、沈阳常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和兴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阜新龙工商贸有限公司、朝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建平和兴机械有限公司、绥中和兴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赵兴福、李韧韬、刘沁、雍海燕、沈阳常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和兴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阜新龙工商贸有限公司、朝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建平和兴机械有限公司、绥中和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和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龙工(中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1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和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兴福、李韧韬、刘沁、雍海燕、沈阳常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和兴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阜新龙工商贸有限公司、朝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建平和兴机械有限公司、绥中和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