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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21〕04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21年5月6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张巍、于洋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东路9号院8号商业楼二层B-06的北京龙举云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教育机构北侧设置宿舍,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第4.1(d)款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1份、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北京龙举云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9
    决定机关 海淀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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