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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卫公罚〔2020〕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0〕68号案件名称:杭州莫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市七悦酒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志勇)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0年7月29日,酒店布草间的干净被套、毛巾、床单裸露存放在货架上,与食品等杂物存放,305客房、320客房口杯未进行消毒。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涉及公共用品用具4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6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处罚日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9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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