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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秀洲卫放罚〔202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嘉兴容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曹星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的相关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嘉兴容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曹星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29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3
    决定机关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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