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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9105****002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91民初311号
    案号 (2020)苏1191执1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20年8月11日,被告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欠原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59121元及税金289884元,合计1349005元。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10月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尾款79005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1元,由被告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先行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给付)。三、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付款义务,视为剩余债务全部到期,还需按未付款项的10%(最低7万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3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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