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9105****002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91民初378号 |
案号 | (2019)苏1191执12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19-11-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货款1781640元。此款于解封被告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支行账户(32001750936059777888_1)和江苏银行镇江科技支行账户(70650188000040554)时给付1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712656元,剩余款项968984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每月给付193796.8元直至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为止。 二、被告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需另行承担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给付违约金,且原告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的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17元,由双方各半承担(此款原告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7708.5元直接给付原告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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