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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32967****265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303民初5034号
    案号 (2019)豫1303执18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偿还原告南阳惠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三七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期间的手续费;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借款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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