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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66****80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3380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8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朗皓控股有限公司货款345 570.56元及利息(利息以附表一中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各月应付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按各月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朗皓控股有限公司保证金10 000元; 三、驳回原告朗皓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 878元,保全费2 379元,由被告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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