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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66****80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7347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6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20-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洪兴尔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质保金人民币1543.17元; 二、被告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洪兴尔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人民币1543.17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8年06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洪兴尔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由被告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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