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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66****80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5916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5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英伦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款410 750.04元; 二、被告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英伦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款410 750.04元的利息(以410 750.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上海英伦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万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英伦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 805.5元,由被告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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