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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713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澄滨民初字第01011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3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6-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夏建明借款14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阴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均由天一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夏建明已预交,天一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夏建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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