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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张熙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254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01868号
    案号 (2017)沪0118执66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6
    发布日期 2017-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   二、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其中以人民币133,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1日止;以人民币1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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