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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光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村环西路的宁波光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逾期未备案,厂房仍在正常使用,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光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村环西路的宁波光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8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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