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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07353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江民初字第1969号
    案号 (2016)川0115执1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5
    发布日期 2016-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佳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70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95%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志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佳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292元,公告费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8192元,由被告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志刚承担66392元,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佳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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