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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07353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江民初字第1971号
    案号 (2016)川0115执12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5
    发布日期 2016-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华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佳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利息以本金6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1.5%基础上上浮30%,以600000元为限); 二、被告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佳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成都华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成都华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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