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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00356****08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4003民初413号
    案号 (2019)新4003执10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蒸汽费900,500元及违约金(以欠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从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欠款本金455,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欠款本金10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从2018年12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欠款本金88,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从2019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70,15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32元,减半收取计79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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