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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海(消)行罚决字〔2020〕01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8月1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泰州会宾楼宾馆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济川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徐杰)四具灭火器已过期,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0]第383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号:泰海消限字[2020]第0395号)对翟利龙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泰州会宾楼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5
    决定机关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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