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海(消)行罚决字〔2020〕01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8月1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泰州会宾楼宾馆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济川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徐杰)四具灭火器已过期,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0]第383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号:泰海消限字[2020]第0395号)对翟利龙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泰州会宾楼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5 |
决定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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