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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安源光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星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80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沭商初字第00309号
    案号 (2015)沭执字第07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8
    发布日期 2016-03-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安源光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950289.9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从2015年4月23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供应给被告的厚度为3.2mm、产品规格为1636mm*987mm或1635mm*987mm不合格原片玻璃由原告自行取回;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62元,由原告负担2150元,由被告负担12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6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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