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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经开(消)行罚决字〔2022〕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衢州三源汇能电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市农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97999010121059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1
    决定机关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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