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5****699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79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26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19-05-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佰佳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2亿元,从2015年2月21日计至2015年3月19日的利息533866.67元,从2015年3月20日计至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罚息以1.2亿元为基数,复利以533866.6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24%计算)。 二、原告深圳市佰佳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的新华都酒店一层至十三层共计13套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546969、5000546967、5000546966、5000546964、5000546960、5000546959、5000546954、5000546953、5000546952、5000546950、5000546948、5000546945、500054694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借款本金1.2亿元,从2015年2月21日计至2015年3月19日的利息533866.67元,从2015年3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罚息以1.2亿元为基数,复利以533866.6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24%计算),原告深圳市佰佳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房产优先受偿,被告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被告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佰佳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2亿元,从2015年2月21日计至2015年3月19日的利息533866.67元,从2015年3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罚息以1.2亿元为基数,复利以533866.6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被告陈靖对被告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佰佳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2亿元,从2015年2月21日计至2015年3月19日的利息533866.67元,从2015年3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罚息以1.2亿元为基数,复利以533866.6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佰佳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陈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佰佳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逾期履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469.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立泰恒科技有限公司和陈靖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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