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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受淳安县供销合作总社委托储备上述肥料,是为了确保疫情期间我县春耕备耕农资保障供应,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对质量严格把关。鉴于当事人未对储备的上述肥料进行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出具处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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