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爱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5MA****A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91民初1505号 |
案号 | (2021)苏0191执26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南京爱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东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000000元,分别于2021年4月7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200000元。二、如被告南京爱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原告北京东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南京爱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货款2000000元及罚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且原告有权就上述金额扣除被告南京爱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的余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此后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26元,由被告南京爱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由原告北京东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预缴,被告于2021年4月7日前一并向原告支付此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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