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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正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旭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1927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202号
    案号 (2013)闵执字第00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1-07
    发布日期 2015-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正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柯清平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上海正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柯清平以借款100,000元为本金计,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上海正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柯清平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8,000元;^~^四、驳回原告柯清平要求被告上海正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上海正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清平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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