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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市监处〔202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向吉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申报电梯定期检验,并决定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两台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电梯(编号0712024657、0712024658);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0
    决定机关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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