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90473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越法民三重字第00005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恢2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广州市万福路金福大厦④-⑨轴之间自东向西间出南向铺面宽度不少于4.345米(含墙体)、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2.05平方米、铺内搭有高约1.88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3.38平方米的阁楼的铺位,安置两原告回迁。并作为第三人关泽棠、关佩卿、关艳馨、关泽鸿、关倩馨5位产权人的产权补偿。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两原告支付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拖欠的停业补偿费(按每月6500元计)及从2001年4月1日起按实际拖欠款项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两原告计付利息至清偿拖欠款项之日止。该利息总额以不超过应付拖欠款项总额为限。第三人朱伟东对上述停业补偿费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三人广州中农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两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394元由两原告负担15644元,被告负担4750元。该费两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迳付两原告4750元。第三人广州中农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受理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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