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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荟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凯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69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11民初498号
    案号 (2019)苏0611执15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深圳华强商业管理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荟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深圳市荟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深圳华强商业管理南通有限公司人民币742931.8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华强商业管理南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4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5904元,由原告深圳华强商业管理南通有限公司负担529元、被告深圳市荟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8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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