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巴地税稽 罚 [201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未申报未缴纳印花税209267.39元;未申报未缴纳土地增值税305575.80元。鉴于该单位多申报缴纳的房产税4174.08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6187.8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4725.77元(合计165087.7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相关规定,多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抵扣未申报未缴纳印花税后,实际少申报少缴纳印花税44179.68元; 2、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344845.33元; 3、存在使用收据代替发票收取房屋租金的行为(分别于2014年8月22日使用收据收取红星超市二楼租金511000元;2013年8月19日使用收据收取红星超市二楼租金474500元;2013年4月3日使用收据收取处置沙滩分社房屋销售款15000元;2012年10月30日使用收据收取租金179300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9号)之规定,你单位应缴未缴税款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应课处应缴未缴税款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0.5倍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你单位使用收据代替发票收取房屋租金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3 |
决定机关 | 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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