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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56****5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04民初1432号
    案号 (2020)辽0404执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与被告邴延敏、杭德仁、抚顺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邴延敏、杭德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贷款本金359498.55元及利息53264.93元(含罚息);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享有对预告登记在被告邴延敏、杭德仁名下坐落于抚顺经济开发区春华街博圣御府龙湾小区1-3号1单元2901号住房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四、在本判决第三项原告债权仍不能足额实现时,被告抚顺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邴延敏、杭德仁的上述借款在本判决第三项不足偿还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2元、保全费2317元,均由被告邴延敏、杭德仁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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