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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56****5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04民初2285号
    案号 (2019)辽0404执1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被告奚小仲、王鹤潼的借款合同;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奚小仲、王鹤潼赔偿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308361.14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三、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对被告奚小仲、王鹤潼名下坐落于抚顺经济开发区春华街博圣御府龙湾小区1-16号楼2单元1102号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抚顺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奚小仲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6元,保全费2420元、公告费560元,计9056元由被告奚小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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