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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56****5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04民初1044号
    案号 (2019)辽0404执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19-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工学院借款本金4352192.24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0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93344元,由原告沈阳工学院承担19752.74元,被告抚顺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3591.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顺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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