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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071****242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02民初4243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37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厚平茶叶款184000元。 二、被告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0元,由被告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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