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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071****24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502民初6505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26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广忠茶叶款225977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12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广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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