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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071****24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6082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26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晓玲借款本金183,67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分别从款项交付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 二、被告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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