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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汇信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汇信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开禧路39号)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汇信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7年4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3
    决定机关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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