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中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国政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7051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郑民二初字第42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9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8 |
发布日期 | 2016-07-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原宝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1397285.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987785.4元自2014年12月23日开始计息;其中45000000元自2015年1月28日开始计息;其中5409500元自2015年2月17日开始计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原宝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0万元; 三、被告李顺平、袁选民、陶向利、郭小艳、王春平、黄先周、徐国政、王晴晴、牛冰、郭建如、朱明军、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