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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2269****14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4407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1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嵇琴生、赵东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40.554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之后的利罚息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本息支付之日止),合计130.554万元;二、被告赵洋东、薛成芳、赵蓉、尚笑、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50元,减半收取8275元,由被告嵇琴生、赵东芳、赵洋东、薛成芳、赵蓉、尚笑、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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