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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市中国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70012****5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702民初1129号
    案号 (2021)辽0702执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7-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给付原告锦州新闻传媒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费1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8000元为计算基数,起止日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年6%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锦州新闻传媒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锦州新闻传媒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负担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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