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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市中国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70012****5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8360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大运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团款2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大运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8元,由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负担2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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