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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市中国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吴玉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0516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702民初1046号
    案号 (2017)辽0702执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31
    发布日期 2018-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彭秀芬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67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元(已减半),由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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