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市中国旅行社 |
法定代表人 | 吴玉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20516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2民初29792号 |
案号 | (2017)京0102执16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发布日期 | 2017-04-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支付原告岷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团款二万二千八百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支付原告岷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二万元为基数,从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岷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元,由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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