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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延边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邰志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240005****32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吉2404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吉2404执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金峰石、李英顺与延边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7年5月23日解除; 二、延边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金峰石、李英顺购房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止); 三、驳回金峰石、李英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延边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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