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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春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3459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92民初3466号
    案号 (2017)鄂0192执10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8-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华安保险湖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偿还代偿款1566207.95元; 二、被告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利息(以1566207.95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自2016年7月28日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杨春华对上述被告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春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春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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