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8268****887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82民初1663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16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洋、崔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505.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合计9651.61元,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并对逾期借款上浮50%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被告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张洋取得涉案房产(乾通国际一期A-3层-3075号)的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执之前,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限额内向张洋、崔连追6偿。三、驳回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计1044元,由被告张洋、崔连、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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