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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银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4822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2259号
    案号 (2017)苏1181执28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8
    发布日期 2017-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东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贷款本金8988000元、利息97141.58元、罚息101339.70元、复利1488.71元,合计9187969.99元,并按照编号为JK11161600279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江苏东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东尼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江苏丹东装饰有限公司、张银钟、赵龙英对被告江苏东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3058元,由被告江苏东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东尼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江苏丹东装饰有限公司、张银钟、赵龙英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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