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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2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4553451600类型:全民所有制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1月3日期间,本局先后6次收到群众举报广州日报社存在涉嫌广告违法情况。根据上述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30日,9月2日、14日、19日在《广州日报》上为广州市德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4期“‘金丝带’慈善公益系列”医疗广告,于2016年11月14日、18日、24日、25日,28日、30日,12月7日、9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20日、21日、23日在《广州日报》为广州市德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16期“广州市公益老年体育发展中心”广告。上述20期广告,当事人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1835.5元,合计收取广告费用36710元。再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27日、28日,8月19日,9月8日、20日、22日,10月12日、14日、21日、24日,11月8日、10日、15日、16日、22日、24日,12月8日、13日、15日、20日、22日在《广州日报》上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21期医疗广告。上述21期广告中,2016年7月27日、28日,8月19日,9月20日、22日,10月12日、14日、21日、24日,11月8日、10日、15日、16日、22日、24日,12月8日、13日、15日、20日、22日的20期广告,当事人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1835.5元;2016年9月8日的1期广告,当事人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3646元,合计收取广告费用40356元。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合计收取广告费用77066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二:广告定位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报纸复印件及部分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一、没收广告费用77066元;二、处16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2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清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